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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擊新冠病毒,中醫藥發揮獨特優勢和作用

中醫藥對抗疫病自古已有,面對不斷變異的病毒引發的疫情,中醫藥抗疫有何秘訣?在中西醫結合、中西藥并用抗疫的過程中,中醫藥是如何發揮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的?

一篇廣州醫科大學原校長、廣州市新冠肺炎中醫藥防治專家組組長王新華在《中國中醫藥報》發表的學術文章《防治瘟疫應辨病與辨證相結合——以連花清瘟為例解讀中醫藥防治新冠肺炎的作用機制》,以連花清瘟組方為例進一步證明,面對各種變異甚至重組的新冠病毒,中醫的整體觀和思維方式有著特殊的優勢。

強調整體觀,以“不變”應萬變

為何病毒不斷變異,中醫藥卻總能找到應對之道?原因就在于,中醫不僅關注引起疫病的病因,還關注當病毒侵襲人體時,人體的內環境及功能所發生的全部變化,這為治療疫病開啟了新的思路。

西醫認為,新冠肺炎是新冠病毒引起的,那就消滅病毒,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直接的思路,也是治病最基本的原理,可是,到目前為止,新冠病毒不斷變異,我們依然還沒有找到一種最有效、最快速的消滅該病毒的藥物或方法,所以至今為止,治療新冠肺炎還沒有特效藥。

這個時候,中醫學“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的辨證論治的理論就派上用場了!中醫在積累了幾千年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了系統的理論體系。它關注的不僅僅是疾病本身,更關注患病的人,認識疾病發生的原因、病機、病變部位以及發病過程的轉變等等,從整體、全局的觀念去看待疾病本身。就如張伯禮院士所打的比方,一間屋子里堆了一些垃圾,生出了很多蟲子,西醫的辦法是研究殺蟲劑,消滅蟲子。中醫則采用清除垃圾,改善環境的思路,屋里干凈了也就沒有蟲子了,這就是中醫“審病求因,治病求本”的理念,無論什么病毒,根據證候來分析核心病機,就能以“不變”應萬變,對每個患者辨證論治。

大疫出良方,“通治方”自古有之

此前,張伯禮院士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新冠疫情在中醫看來仍屬于瘟疫的一種。

瘟疫,是中醫對具有強烈傳染性并能引起流行的急性傳染病的統稱。兩千多年前的《黃帝內經》稱之為“五疫”。盡管表述不盡相同,但歷代醫家一致認為,這一類疾病具有傳染性強、發病急、傳變快、病狀表現相似、危重死亡多發的致病特點。并且同一種瘟疫的致病特點、病程演變及臨床表現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常呈現出群體性發病,也就是《黃帝內經》所說的“五疫之至,皆相染易,無問大小,病狀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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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醫發展的歷程中,一直堅持“辨病論治”結合“辨證論治”來防治瘟疫。王新華在上述文章中稱,中醫診療始于“辨病”,《黃帝內經》確立了中醫辨證體系,也是中醫學“辨病論治”理論之起源?!氨娌≌撝巍笔侵冈诓∫?、病理、病位都很明確的前提下,針對“病”的共性規律采用專病專方治療,并與“辨證論治”相互補充。

此次新冠肺炎發病急驟、波及面廣、傳變迅速、致病深重,這與一般病邪導致的常見病、多發病具有很大的差異。面對短時間內出現的大量病員,要想靠有限的醫療資源逐一診察,實現對每個患者的個體化“辨證論治”顯然是不現實的。在王新華看來,在這樣的環境下,“通治方”也就成為實現“辨病論治”的基本途徑,根據關鍵病因病機進行組方,也沒有違背辨證論治原則,這樣既避免了防治重點的偏移,又能有效截斷病勢、防止傳變、保護易感人群,還能短時間內迅速覆蓋大量人群。

王新華在文中也詳細介紹了歷代用“通治方”抗疫的成功范例。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李東垣創制普濟消毒飲治療大頭瘟,世人皆稱為“仙方”;同為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朱丹溪創制“人中黃丸”治療瘟疫;明代瘟疫大家吳又可創制達原飲等奇方;近現代中醫學家惲鐵樵用麻杏石甘湯治療猩紅熱,郭可明用白虎湯治療流行性乙型腦炎,還有中醫藥治療非典、流感等都有使用“通治方”抗疫的成功范例。

由此證明,凡遇大疫,必先定態定性;疫性確定,必具通治方。

連花清瘟組方凸顯“攻守兼備”優勢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傳染病的專著《瘟疫論》在已有醫學的基礎上不斷總結,對瘟疫的發展以及轉歸均有非常深刻指導意義。

《瘟疫論》不僅首先認識到瘟疫是由“戾氣”所致,還最早闡明了早逐客邪、急證急攻、先證用藥、截斷病勢、里通表和、疫后養陰的原則。其中最突出的體現就是作者吳又可治瘟疫善用大黃,強調使用“下法”,不必拘于結糞燥屎,通大便實為開門祛賊之法,是一種手段,祛邪才是目的。

對于新冠肺炎而言,雖然致病毒株多有變異,一些感染者也有嗅覺或味覺消失等特殊癥狀,但主要癥狀表現基本相似。新冠肺炎患者多表現出發熱、乏力、周身酸痛、咳嗽、咯痰的呼吸道癥狀,并可伴有嘔吐、惡心不食、大便不暢、納差腹脹等消化道癥狀,既有表證又有里證,符合《瘟疫論》中疫邪多表里分傳的特點。

對于新冠肺炎高熱、氣短、喘息等癥狀,適宜用麻杏石甘湯、銀翹散以辛涼宣泄、清肺平喘,使疫毒從衛分、氣分而解。若疫毒傳里,出現高熱、咳嗽氣喘、咳痰、腹脹便秘等入里化熱、肺氣壅滯、腑氣不通之象,則適宜使用大黃泄熱攻下,使邪氣隨大便而出,實現通腑瀉肺、清腸安肺的目的。

王新華指出,疫情防控期間臨床應用的“三藥三方”之一的連花清瘟組方正是以麻杏石甘湯、銀翹散為基礎方加減而成,加用大黃可謂得《瘟疫論》先證用藥截斷病勢之真意。其組方中的藿香,芳香化濕護脾胃,既可減輕苦寒藥所致胃部不適,也正適用于新冠肺炎病癥中所表現出的濕證。而銀翹散還有辛涼救陰之功效。方中的紅景天益氣活血通脈,能“治大熱、身煩熱、邪惡氣”,清解化瘀,現代研究證實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功能和耐缺氧能力,保護肺微血管內皮細胞、抑制肺纖維化,恰恰適用于新冠肺炎患者胸悶氣短、肺組織損傷等病理變化。對于苦寒藥多傷脾胃的顧慮,吳又可也早有論述,服藥后可飲用姜湯或熱稀粥以調理胃氣。而苦寒藥物有助于迅速排出邪熱瘟毒,不可不用?,F代研究也表明金銀花、連翹、大黃、板藍根等清熱解毒攻下藥物具有抗菌、抗病毒作用。

由此可見,連花清瘟組方深入研判了疾病發展和轉歸,統籌考慮了速效救治與防復發風險,關注了對肝臟、脾胃等器官的協同保護。

現代醫學驗證組方有效性

相關基礎和臨床研究也都證實了連花清瘟組方對新冠肺炎的有效性。發表于Pharmacological Research(《藥理學研究》)的基礎研究文章《連花清瘟對新冠病毒具有抗病毒、抗炎作用》證實,連花清瘟能抑制新冠病毒在細胞中的復制,減少細胞內的病毒顆粒,減輕細胞損傷。而且多個網絡藥理學研究顯示,連花清瘟治療新冠肺炎有廣泛的物質基礎和多靶起效的作用優勢。發表于Phytomedicine(《植物醫學》)的臨床研究文章《中藥連花清瘟膠囊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中的臨床療效和安全性評價:一項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臨床試驗》證實,連花清瘟能夠提高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的發熱、乏力、咳嗽癥狀消失率,縮短癥狀持續時間,提高肺部CT好轉比例和臨床治愈率,降低轉重癥比例。發表于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循證補充與替代醫學》)的臨床研究文章《連花清瘟膠囊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前瞻性開放標簽對照試驗》初步顯示,連花清瘟能降低新冠密接人群核酸陽性率。

“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正是中醫藥發展的根基和生命力所在。對于不斷變化的新冠肺炎,只要抓住其核心病機、證候演變規律進行辨證論治,就能發揮中醫藥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對戰勝新冠肺炎疫情具有重要意義。

姜廣濤將AI配音,被帶走51天未有取保消息,寶木中陽疑牽扯其中

在配音圈里,幾乎無人不知姜廣濤和張杰邊江幾位配音大佬,幾乎市面上熱播的電視劇游戲和動漫男聲,幾乎都是他們配的音,在配音圈的知名度和地位無人可替。

但在近期,姜廣濤似乎遇到了麻煩,合作方未定事件簿游戲發表聲明稱,角色黃奕的配音演員姜廣濤目前無法參與錄音收錄,因此和光合積木溝通確認,將基于逆熵的AI技術,制作黃奕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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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聲明中能看出,姜廣濤無法錄音,還未回到工作中,為保證游戲照常上線,也為了避免玩家的游戲體驗,只能用當下較為成功的AI技術進行制作配音,而姜廣濤的公司確認了消息。

從7月13號姜廣濤被警方在光合大廈樓下帶走時,就有傳言稱是因為發生了經濟問題。雖說光合聲明稱,姜廣濤只是去配合調查,但到現在為止,已經過去了51天。

但按照規定,偵查機關拘留期滿(3日、7日、30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7天),這7天和檢察官的有效溝通,獲得不予批捕。

換句話說,被抓的30天之內是吃瓜階段,并不能確定是否有罪,而隨后的7天之內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如果37天后還未被取保,沒有很大的錯判問題,基本上就是確認了。

而姜廣濤被帶走后,50天中都沒有取保的消息,而37天內就更沒有了,如果姜廣濤現在還在“配合調查”,基本上也就和事業告別了,姜廣濤的名氣也就隨之涼涼。

據悉,早期的光合積木是一個社團,都是對配音感興趣的人自發組織的小團體,有姜廣濤,邊江,阿杰,季冠霖,寶木中陽,劉校妤等,但后來姜廣濤以獨資的方式成立光合積木公司,帶走了這個名字。

如今的光合積木姜廣濤占資百分之七十,姜廣濤作為法人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同年季冠霖脫離光合積木,第二年阿杰宣布脫離,18年寶木中陽離開。曾經共同的社團,后期各自單飛,共同創立的名氣,最大受益者是姜廣濤無疑,但原本阿杰才是核心成員。

而在姜廣濤被帶走時,有網友透露,伙伴寶木中陽也一同被帶走,疑似也被牽扯其中了,還表示姜廣濤太愛錢這不是秘密。

寶木中陽的社交賬號,從原來的一兩天一更停留在了7月11號,也就是姜廣濤被帶走的前兩天,合作方也表示電話打不通,安排的工作也沒有按時來,天天簽到的超話也停留在了13號,看來消息是真實可靠的。

不管怎樣,也希望相關部門能早日調查清楚并落實,畢竟姜廣濤相關聯的作品的確太多了,但這件事情也說明,人一定要遵守道義和規則,否則一失足千古恨,后悔都晚了。

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算不算工傷?

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將員工上班途中視為工作崗位的延伸屬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工作崗位”的擴大解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基本案情】

王某系劉女士的丈夫,生前在第三人公司工作。

2018年6月13日7時許,王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某衛生院治療,當日轉至某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載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6月26日,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力源公司提出的王某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認為王某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然后去鎮衛生院治療,病情加重轉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劉女士不服上述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于2018年9月13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11月1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工傷認定決定。

【按例說法】

一審法院:王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人社局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具有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職權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囯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劉女士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具有受理本案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權和職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痹摋l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中,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2018年6月13日7時許,王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院進行治療、搶救,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的事實。王某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崗位”,亦非“工作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同時,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已是對條例第十四條的突破,王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亦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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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上訴:上班途中屬于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2018年6月12日,王某工作期間生病,感覺身體不適,并于當天向單位領導請假,因單位有員工休假人員不足,單位領導未安排其及時就醫并安排加班至晚上七點。第二天前去工作途中感覺身體不適,再次向單位領導請假治病,經領導批準后才前往醫治、搶救,但因救治無效而死亡。劉女士認為,王某的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劉女士中年喪夫,生活沒有依靠,且無工作,肩負扶養兩個孩子的重任,對于劉女士的公公婆婆而言,老年喪子,精神遭受巨大損害。劉女士認為法院判決存在錯誤,公司正常上班時間是早上八點三十分至晚上五點三十分,但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職工常年早出晚歸,利用班前班后時間拜訪客戶,拉儲蓄、談保險、車險。王某業績第一全是他超額辛苦付出所得。王某身穿郵政工作服,攜帶工作證,印章,單位鑰匙等工作必須品提前去工作,應當視為工作崗位,工作時間,這是特殊情況下的崗位職能的延伸。

二審法院: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王某的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北景钢?,王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至醫院救治,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這一過程并非發生在上述條文中界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符合該條文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條文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原則的考量,對在勞動關系中通常出于較弱勢一方的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一方權益的保護應遵循一定的規則和限度,反之亦會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傷害。對于上述“視同工傷”而言,如原審判決所述,其已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突破,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于工作崗位,普通人的常理性理解是職工日常履行工作職責所在的崗位或受本單位領導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崗位。視同工傷本已是對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擴充,在該情形下對工作崗位的理解應從其概念原本的內涵和立法的本意出發,按照上述常理性的理解進行界定,而不宜再作更多概念外延的延伸和擴展。所以對于本案,王某的工作崗位是其工作的公司內或者為了完成工作職責而去到的相關工作區域。在崗的前提是先到崗,王某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院,并未到達上述工作崗位。劉女士主張的將王某上班途中等同于工作崗位的延伸的理由屬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工作崗位”的擴大解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王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高院裁定: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钡谑鍡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中,王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至醫院救治,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王某系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市政府作出的維持案涉不予認定工傷的復議決定亦無不當。

本文轉自“成都律師劉艷”,更多問題更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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